9月24日至25日,由四川省法学会主办,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巴中市法学会承办的第五届“苏区法制研究论坛”在巴中市举行。
此次论坛紧紧围绕“传承苏区法制精神,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邀请省内外部分党政机关、法学会系统有关负责人、知名专家学者和法学法律工作者代表深入交流,通过主旨报告、现场与谈、研讨交流及实地调研等形式,共同深挖红色法治文化内涵、弘扬红色法治精神,为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贡献法学智慧和力量。本报特刊发部分嘉宾发言摘登,以飨读者。
现场与谈部分嘉宾发言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周刚志
苏区法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法制的历史起点
川陕苏区法制建设与探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法制的历史起点,具有创新性、人民性、法制性三大品格。
首要品格就是创新性,核心是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绝对领导原则。历史文献指出,1930年中共中央第83号通告即要求成立苏维埃代表大会准备委员会,体现了党在苏维埃政权创建与法制运行中的核心领导作用。1931年,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明确强调党要领导工农群众巩固和发展苏维埃政权与红军。这一根本准则的确立,是苏区法制区别于此前各种法制实践的显著标志,也使其成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渊源。
人民性这一品格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治法制方面,1933年川陕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明确政权属于工农兵及一切劳苦大众,并建立了工农监察委员会、革命法庭等机关,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政治法制体系。二是经济法制方面,川陕苏区颁布了《苏区营业条例》《苏区税务条例》等一系列经济法规,有效平抑了物价,改善了民生。三是反腐法制方面,苏区设立了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严查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腐败等行为,并制定了“不贪污腐化”“不收贿赂”等具体纪律条款,初步构建了反腐法制体系。
法制性是指即使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依然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川陕苏区革命法庭条例规定苏区人民有旁听革命法庭的权利,相关布告明确要求判处死刑和没收财物必须经由革命法庭依法判决和执行,并规定没收财物需分给当地人民。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司法程序的尊重和对人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彰显了革命法制在极端困难条件下对法治原则的坚守。
苏区法制所蕴含的创新性、人民性和法制性,不仅是宝贵的历史经验,也对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赣南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谢志民
苏区法制与当代法制在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上一脉相承
苏区法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脉相承的逻辑关系。
从国家根本法层面看,苏区法制与当代法制的内在逻辑首先体现在国体和政体的延续性上。对比封建时代“家天下”体制下普通民众缺乏权利的状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工农民主专政的国体与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从根本上保证了普通工农群众参与国家政权管理的权利。这与今天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完全是一脉相承的。这种制度确保了政权的人民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政治基础。
在经济制度方面,苏维埃宪法大纲规定了生产资料国有制目标,如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将帝国主义控制的产业收归国有等,并通过《土地法》《劳动法》等具体法律改善工农生活。《劳动法》中关于最低工资、同工同酬、夜班津贴、休息日双薪等规定,即使在今天看来也具有先进性,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在立法层面,苏区立法始终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原则。当时的立法并非“闭门造车”,而是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毛泽东同志在瑞金就土地、劳动、婚姻等问题召开乡苏干部座谈会,专门讨论结婚年龄等问题,最终1934年修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采纳了调研意见,维持了男20岁、女18岁的结婚年龄,体现了立法决策的科学性与对人民利益(如避免早婚危害)的负责态度。这种深入调研、为民立法的精神在今天得到了继承和发扬。
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川陕苏区法制研究会会长郭彦
传承苏区法制精神,坚持和发展人民司法制度
虽然时代巨变,但苏区法制的核心精神历久弥新。
苏区法制的主要特点概括为六个方面:鲜明的革命性和阶级性,公开服务于工农民众;坚定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群众,围绕中心任务;广泛的民主性和服务性,立法代表工农意志,司法首创人民陪审、巡回法庭等制度;高效的使命性和能动性,程序简便便民,注重能动履职;较强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统一法制下鼓励地方探索;特别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如《婚姻法》彻底否定封建婚姻制度,法律语言贴近群众。
苏区法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服务大局、司法便民、实事求是等原则,对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仍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首先,苏区法制是当代法制的伟大预演和历史源头,二者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与司法制度,源于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领导的法制与司法实践,是人民司法制度的高级形态;第三,中国法制与司法现代化绝非舶来品,而是根植于党的百余年实践,发端于革命法制与红色司法,必须坚定法制自信与司法自信。
当代人民司法制度并非简单复制苏区模式,而是在继承“党的领导”“人民至上”“群众路线”等核心基因的基础上,实现了适应执政后复杂国情的飞跃。苏区红色司法与当代人民司法是“源与流”“根与业”的关系,红色司法是人民司法的历史根脉与初心所在。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四川省法学会川陕苏区法制研究会副会长马成
苏区法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源头
苏区法制是中国共产党在极端困难条件下开展局部执政实践的重要探索。
尽管后来陕甘宁边区等时期的法制建设更为成熟完善,但不能因此否定苏区法制的开创性价值。苏区时期,党通过发展经济、促进生产、团结各阶级,实践了毛泽东同志“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道路。法制建设在巩固政权、赢得民心方面发挥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关键作用。
如果将中国共产党法制建设历程比喻为人的成长过程:苏区时期就如同童年阶段,陕甘宁边区时期如同少年阶段,解放区时期如同青年阶段,最终走向新中国成立后的全面发展。因此,当前苏区法制研究需要突破地域局限,将上海(建党地)、湖南、江西、川陕和陕甘宁边区等不同时期的法制实践视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研究。
在研究时,要克服苏区法律“很落后、很土”的片面认识,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客观评价革命法制发展史,要将苏区法制研究与党史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紧密结合,通过瞻仰革命旧址、烈士陵园等方式增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党性修养。
在研究时,学者还应加强基础研究,推动红色法制研究与当代法治建设深度融合。这不仅有助于法律史、党史、政治学等多学科学者拓展研究视野,也能让实务工作者从红色法制遗产中汲取经验,实现主责主业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
研讨交流部分嘉宾发言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法官赖建根
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人民司法的实践性、历史传承及当代启示
井冈山时期人民司法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与中国乡土社会相结合的首次司法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在武装割据环境下对法治道路的开创性探索。
在井冈山时期,人民司法开创了三大制度成果:发布了中共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遂川县工农兵政府临时政纲》,诞生了第一部成文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建立了第一个县级和省级裁判机构。
井冈山时期的司法探索虽属初创,却蕴含着丰富的马克思主义实践智慧,打造了人民司法的红色样板。中央苏区司法及后续的人民司法建设在传承井冈山司法群众路线的方法论,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等核心原则以及司法为民和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的基础上,根据苏区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情况不断发展。
今天,人民法院面临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服务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肩负以司法的现代化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使命任务,需要以“价值(立场)-方法-效果-主体(能力)”的完整闭环,传承红色基因,回应时代答卷。
井冈血脉永恒,实践之树常青!当中国式现代化呼唤司法新质生产力,重温井冈山时期的人民司法史,将井冈山司法的问题导向、群众路线、实践理性融入当代司法肌理,方能破解时代命题。从井冈山出发,这条“实践之路”的不断延伸,正是中国特色司法文明走向现代化的精神密码。
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蒲照午
川陕苏区法制精神与新时代老区基层治理融合路径研究
川陕苏区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政权建设的重要实践地,在极端艰苦的环境中,形成了一套以“组织领导、群众导向、简明高效、公开透明、因地制宜”为核心的法制体系。这段历史不仅是法治探索的宝贵遗产,更为当前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深刻启示。
回顾历史,上世纪三十年代,川陕苏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惊人的政治智慧在战火纷飞中构建起一套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法制体系。在制度逻辑上,苏区政权广泛吸收群众参与,如农会、工会等组织共同参与法令制定,展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早期雏形;传播方式上,因地制宜地采用石刻法规、歌谣普法等手段,突破文盲制约,增强法制宣传的可及性;司法运行上,强调调解优先、就地审判、口头裁决,提升基层纠纷解决效率;组织结构上,党对司法机构统一领导,实现制度效能与政治组织的高度耦合。
薪火相传,当下红色法治基因正以更丰富的形式传承和发扬。在通江县,巡回法庭法官背着国徽走进油菜花田审理土地纠纷,旁听群众围坐于九十年前的石刻法规前;在南江县,少年法庭将苏区妇幼保护故事编入法治课本,孩子们从革命传统中理解法律温度;数字化复原的苏区司法档案将接入基层治理平台,红色议事会与智慧法院系统实现数据联动,调解优先原则被写入地方立法。这种将红色基因注入现代治理肌理的实践,正是对苏区精神最好的传承。
黄冈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夏慧
从大别山到大巴山:红四方面军铸造大别山精神之“团结奋斗、不胜不休”
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大别山领导黄麻起义,黄安、麻城两县2万余名农民自卫军与革命群众手持大刀、长矛、土枪,向反动政权盘踞的黄安县城发起进攻,经彻夜激战成功破城。这次起义后建立了黄安县农民政府,催生了工农革命军鄂东军,这是红四方面军的前身,也为“不胜不休”精神基因埋下历史伏笔。
1932年,面对国民党军队30万重兵力的第四次“围剿”,鄂豫皖苏区陷入战略困境,红四方面军于10月被迫撤离根据地,开启西征征程。一路上,红四方面军在漫川关激战中冲破重围,于风雪弥漫中翻越秦岭,最终于12月18日将红旗插在通江两河口,开启了大巴山革命斗争的新篇章。
“团结奋斗”是红四方面军扎根大巴山的根基。入川之初,红四方面军兵力缩减至1.5万人,但在川陕边区党组织与群众的支持下,仅月余便建立县、区、乡三级苏维埃政府,颁布土地法令激发群众热情。
1933年反三路围攻中,红军采取“收紧阵地”策略,主动撤离城池却始终与群众站在一起,空山坝一役聚歼敌军,正是军民团结的胜利写照。
1934年,红四方面军在四川通江县毛浴镇召开党政工作会议,制定了“智勇坚定、排难创新、团结奋斗、不胜不休”十六字训词,将精神升华为行动纲领。
大别山的星火,大巴山的熔炉,共同铸就大别山精神“团结奋斗、不胜不休”的重要内涵。
陕西警察学院教师惠琛玥
苏区审计条例与数据安全法的规范映射
早在1934年,中国共产党就在中央苏区颁布了第一部审计法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建立起了以“透明、责任、监督”为核心的审计体系。
2021年,国家颁布了《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既明确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又将“透明、责任、监督”的核心诉求融入数字时代制度——通过规范数据处理公开规则、界定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多部门监管体系,为数据安全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过研究发现,这两部跨越近百年的法律法规,在原则、制度、程序三个维度上形成了深刻而有机的呼应。这并非条文的简单相似,而是治理逻辑的跨时代共鸣。
首先,在价值原则层面,二者实现了治理内核的赓续。二者都将依法治理和公共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其次,在制度架构层面,二者展现出治理智慧的交融。二者都确立了独立权威的监管体系以确保公正,都采用了分级分类管理以提升治理精度。
最后,在实践路径层面,二者遵循了相似的运行逻辑。二者都通过程序标准化(如统一表式、全流程管理制度)来保障合规性,都通过强化透明度与问责(如公开审计结果、建立举报制度)来确保制度有效落地,形成了“阳光治理”的监督闭环。
这种跨越时空的制度呼应,不仅印证了红色审计基因的蓬勃生命力,更让当代数据安全审计有了可追溯的历史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