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治巴中 >
出售电话卡、帮洗钱!巴中一地多人因涉诈黑灰产被处罚
www.bazhongpeace.gov.cn 】 【 2025-08-22 09:17:57 】 【 来源:巴州公安

  为纵深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坚决斩断涉诈黑灰产业链条,近期,巴州区公安分局在快打涉诈黑灰产专项会战中持续发力,严厉查处了一批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将公布4起典型案例,再次警示广大群众,出借银行卡、出售电话卡、通过网络赌博提现等看似“轻松挣快钱”的行为,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依法惩处。


  典型案例


  案例一帮助电诈分子洗钱


  2025年7月11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他人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当日,诈骗分子将10000元被骗资金转入该账户,并要求陈某某前往银行取出现金。


  接到指令后,陈某某分别两次到银行提取现金,后将资金转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从中非法获利200元。


  8月13日,巴州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截图录屏_选择区域_20250822091550.png


  案例二出售电话卡致他人被骗


  2025年7月,雒某某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交给一名微信名“南xx”的男子,后该男子便使用雒某某的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致使广州市荔湾区一居民被骗。


  8月14日,巴州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雒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截图录屏_选择区域_20250822091538.png


  案例三参与网赌接收电诈资金


  2025年8月起,郑某某在手机某网站上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绑定至该赌博平台。期间,郑某某通过该平台提现1700元。经查,其提现的资金实为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某居民的被骗资金。


  8月17日,巴州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郑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截图录屏_选择区域_20250822091525.png


  案例四出售13张电话卡供诈骗分子使用


  2025年6月,苟某某经他人介绍结识“小林子”,在对方承诺以每张350元的价格收购电话卡后,心存贪念,不仅将自己名下的电话卡出售,还联系其朋友鲜某某、赵某某、雒某某等人,收集共计13张电话卡一并卖给“小林子”。后查明,这些电话卡被“小林子”用于拨打诈骗电话。


  苟某某于8月18日被巴州区公安分局抓获,现已被行政处罚。


  截图录屏_选择区域_20250822091506.png


  什么是“两卡”犯罪?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除了广为人知的出售、租借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以外,出售、租借的手机卡会被不法分子用于架设“GOIP”“VOIP”“手机口”等语音中转站,以便帮助境外诈骗分子将“00+”等开头的境外诈骗电话转换为国内号码。同时,手机卡关联的互联网账号也会被用于电诈违法犯罪的活动。


  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什么是电诈“黑灰产”?


  “电诈黑灰产”,是电信诈骗背后隐形犯罪网络——有人开发诈骗APP,有人倒卖公民信息,更有人以“兼职”诱骗普通人沦为洗钱“工具人”。


  电诈黑灰产:指利用网络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包括直接实施诈骗的团伙、为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或获取作案资源、提供银行卡、电话卡(“两卡”)、社交账号等(常通过“兼职”招募“工具人”收购)、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水军推广诈骗链接等。


  一张出租的电话卡,可能成为诈骗分子拨通受害者电话的“通道”;一个出售的银行账户,或许沦为赃款流转的“中转站”。公民切勿出售“两卡”或参与“刷单”“跑分”“推广”,看似“小恶”,实则沦为犯罪帮凶。


  勿因“小利”


  参与黑灰产违法犯罪


  即使仅出售一张银行卡或帮人“转账”


  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从不宽纵任何


  为诈骗输血的黑灰产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远离涉诈黑灰产


  共同筑牢反诈防线


  


编辑:余雪连
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