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房子归你也行,但我们的儿子虽已满十八岁,刚上大二,还没有独立的住所,如果你再婚,他寒暑假回家住哪……”舐犊之情,人皆有之!即使离了婚,孩子也是父母永远的牵挂!近日,平昌法院元山法庭在调解一起离婚案件中为子女明确居住权,消除了双方顾虑,化解了双方矛盾!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现就读大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了一套房屋。看似已熬过最苦最累的日子,生活本应越过越好。但近年来,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现王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及购买的房屋归王某所有。
调解过程:
本案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主持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李某称“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我们现在也算熬过了苦日子,但双方的矛盾却越来越深,现在她坚持要离婚,我也秉着好聚好散的心态来对待,她的诉求我可以同意,但在儿子完成大学学业前,必须有儿子的居住权”。法官在了解了李某的疑虑后,经过耐心调解、释法明理,双方都考虑到儿子虽已成年但还未参加工作的现状。经协商,同意购买的房屋归王某所有,在儿子完成大学学业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依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确认该房屋归王某所有,双方之子在完成大学学业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同时向双方释明,为了更好地保障儿子的居住权,可以依据该调解书向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居住权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其设立有利于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对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合同或者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本案中,虽通过法律文书设立的居住权,与采用合同方式或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不同,系自文书生效时即设立,而非登记生效。但居住权人仍旧可以依据该文书申请居住权登记,通过公示方式更加切实地保障自身权益。
居住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居住权一旦设立,将对房屋交易、租赁等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居住权虽好,设定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