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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通报4起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www.bazhongpeace.gov.cn 】 【 2024-06-19 14:43:58 】 【 来源: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日前,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公开通报4起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01


  巴中润礼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环评措施案


  2023年12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巴中润礼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玉井养猪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玉井养猪场用于废水消纳利用的土地配套不到位,消纳管网建设不完善,生产过程中部分废水未有效处置和消纳,经天然峡沟流入独木桥水库,导致该水库水质受到污染。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未落实环评批复文件“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用于周边耕地、林地再利用,废水不外排”要求,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9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02


  恩阳区茶坝镇筲箕湾生态养殖场环境污染案


  2023年11月28日,巴中市恩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筲箕湾生态养殖场在从事肉牛养殖过程中,将混杂有酒糟、饲料等废弃物的余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至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其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指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限值。


  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筲箕湾生态养殖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03


  巴州区凤溪镇洪俊家庭农场养殖粪污直排外环境案


  2024年3月23日,接凤溪镇人民政府反映,巴州区凤溪镇洪俊家庭农场将大量畜禽养殖粪污直排至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巴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养殖企业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规模不足,将匀浆池内养殖粪污抽至自建储液池内,池满外溢至下游崔家河及龙洞沟,造成环境污染。


  该家庭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洪俊家庭农场作出罚款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04


  巴州区白庙乡宝煜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有效收集处置粪污案


  2024年4月9日,巴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巴州区白庙乡板溪村宝煜养殖专业合作社将养殖粪污直接排至养殖场下方农田内,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导致5个农田养殖粪污存满后又外溢和渗漏至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该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宝煜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通报指出,以上典型问题充分暴露出畜禽养殖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污染防治水平不高、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养殖粪污综合利用保障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各养殖企业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污染设施运行管理,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养殖粪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对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的监管,严厉打击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流域水环境安全。


  


编辑:余雪连
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