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
以案说法|酒后滋事不可取 别让酒杯变"酒悲"
www.bazhongpeace.gov.cn 】 【 2023-07-17 10:12:49 】 【 来源:南江县人民法院

  近日,南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酒后寻衅滋事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促使被告易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截图录屏_选择区域_20230717101223.png


  2023年4月,原告何某受集州街道南门社区聘请在滨河路旁小区建设施工,被告易某酒后驾车途经该路段时,因路旁小区施工导致道路狭窄无法通行,何某遂指挥车辆错车,易某车辆未能快速通过,便下车无故对何某实施殴打,造成何某腹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南江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易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4日,罚款800元。何某住院后共用去医疗费5000余元,现因易某未主动向何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何某诉至南江法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一边安抚原告何某情绪,结合案情掌握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一边向易某释法明理,讲明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律规定,引导其深刻检讨酒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易某向何某道歉并得到何某谅解,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因酒后滋事引发的侵权案件,行为人往往醉酒后头脑发热,控制能力减弱,作出一些无视法律,危害他人的行为。但醉酒从来都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醉酒后实施违法犯罪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轻则治安拘留、罚款和进行民事赔偿,重则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与他人产生矛盾纠纷时,不要冲动,要学会克制和谦让,切勿意气用事,一失足成千古恨等头脑清醒时已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编辑:余雪连
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