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恩阳一男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遭了
出售或租借自己的
手机卡、信用卡
便可获取一定的报酬?
切莫贪图小利
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你以为是“生财有道”
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千万不要轻信
当心被诈骗分子利用
涉嫌“帮信罪”
最终沦为犯罪“工具人”
案例
自“新篇3号”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严厉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持续推进“断卡”行动纵深发展。近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
10月23日,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杨某名下的银行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获悉后,刑侦大队联合渔溪派出所立即开展侦查,并将杨某抓获归案。
经查,10月12日以来,杨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2.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3.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编辑:余雪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