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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校学生斗殴伤及老师,责任谁来担?
www.bazhongpeace.gov.cn 】 【 2024-03-04 10:47:18 】 【 来源:巴州区人民法院

  又是一年开学季,安全知识不可少


  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


  因中学生在校打架时


  过失伤害老师


  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


  是学校?还是打人者?


  一起来涨知识~


  案情回顾


  吴某某系巴中某中学学生宿舍生活老师。2022年5月17日14时许,学生邓某与学生王某某在学生宿舍因争执而打架(邓某、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吴某某发现王某某在宿舍走廊光着上身流着鼻血,随即将学生王某某安置在其值班室内予以保护。邓某发现后,便从自己寝室中拿出剃须刀(系理发店专用的折叠式剃须刀)准备伤害王某某,走在宿舍楼道时被吴某某劝阻。在劝阻过程中,邓某持剃须刀将吴某某划伤。吴某某于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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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吴某某将学生邓某及其监护人、学生王某某及其监护人以及所就职的学校起诉至巴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受伤导致的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起因系被告邓某与被告王某某发生争执后,原告吴某某为履行生活老师职责,阻拦被告邓某对被告王某某实施侵害时而导致被被告邓某过失划伤。事发时,被告王某某已被原告单独安置在生活老师值班室,故被告王某某对原告受伤没有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对于原告吴某某的损失,被告王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邓某系划伤原告的直接主体,故被告邓某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同时,作为原告吴某某就职的巴中某学校系寄宿制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义务,但却对该校学生、被告邓某携带刀具进入学校的行为未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故其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本案案情及过错程度,最终判决被告邓某、被告巴中某学校按过错比例承担原告吴某某的损失。同时由于被告邓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邓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通过本次案件,可以看出,对于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处在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阶段,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交给了学校。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发生侵权行为时,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应承担责任时,应与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园安全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好校规校纪,不做危险行为,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学校作为管理部门,应履行好相应职责,重视学生的日常安全,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并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家校联动,共同保障好学生的在校安全。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余雪连
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