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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三个案例让你认识“帮信罪”,不当“工具人”
www.bazhongpeace.gov.cn 】 【 2024-07-19 09:36:33 】 【 来源:南江县人民法院

  “你只需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人取点现金,手机下载个手机银行APP软件,一两天就能躺赚几百、几千元。”


  如果现在有这样一份不费事就能赚钱的工作,你会不会心动?


  有一部分人,心怀侥幸,贪小便宜,为小利甘愿献出电话卡、银行卡给犯罪分子充当洗钱“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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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近日,南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从严惩处涉“两卡”违法犯罪,全力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


  案例一: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获刑!


  案情介绍


  2024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敖某(另案)、张某某(另案)、周某某(另案)等人使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资金接收、转移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5个银行账户交由敖某、周某某等人使用,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2024年2月21日,王某某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共计单边流水3087224.22元,涉及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556937元。因本案网上追逃,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投案途中的火车上被铁路公安处乘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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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银行卡供他人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及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跨越两千多公里,买卖对公账户赚6300元——获刑!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上家(身份不详,在逃)从事违法犯罪资金接收、转移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跨越两千多公里到异地某银行办理一对公账户及一张电话卡交给对方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王某某从中获利6300元。经查,2023年7月至11月,王某某提供的该对公账户单边进账流水为48042338元。2023年12月11日,长春市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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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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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95后小伙办银行卡并交他人使用,获利5000元——获刑!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身份不详)从事违法犯罪资金接收、转移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到银行办理一账户并交由他人使用,从中获利50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2023年10月27日至11月12日,林某某名下涉案银行账户进账流水2237532.68元,出账流水2237493.50元。2023年12月6日,因网上追逃,在逃人员林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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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借此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刑罚处罚。结合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及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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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信”行为危害极大,多数涉“帮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意识不到利用个人信息犯罪的危害和后果,尽管从表面上看“帮信”人员只是为他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甚至对其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内容、方式等都不清楚,但是其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依然为其提供帮助,对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和促进作用,致使在案件侦办中难以冻结和追回涉案资金,间接危害极大。请谨记,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谨慎管理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出借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不向他人透漏账户密码等),不贪便宜,抵制诱惑,防患于未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编辑:余雪连
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