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撤销社区矫正对象缓刑案,首次就撤销缓刑案件邀请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进行公开听证。依法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对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对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4日,阎某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阎某在缓刑期内由其居住地南江县司法局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2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矫正期间,阎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南江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处罚,后续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5月15日,南江县司法局依法向南江法院提起撤销缓刑建议。同年7月10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阎某、南江县司法局当庭举证质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发表监督意见。
南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阎某在缓刑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被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仍不悔改,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无刑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缓刑虽没有“围墙”的刑罚,但却有“红线”的约束,宣告缓刑并不是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它有考验期限,被判处缓刑后更应当珍惜附条件的“自由身”,违规脱离监管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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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Q
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Q
如果没有遵守上述规定会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