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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骂人,法院这样判......
www.bazhongpeace.gov.cn 】 【 2024-08-12 11:02:35 】 【 来源:巴州区人民法院

  微信群聊、朋友圈互动


  成为了人们重要的人际交往方式


  起了争执


  有些人就忍不住“顺着网线”开骂


  有人认为这不是面对面的冲突


  只是网络上的“骂战”并不犯法


  但这同样侵犯了他人权益


  日前,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微信群骂人而引发的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



  基本案情


  微信群内“骂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与被告系某小区业主。2024年3月,原告在业主群里发消息,呼吁群内业主共同委托律师参与维权,并称人数达到50人,代理费就可以降至5000元,希望大家积极报名。被告认为原告是在煽动业主交钱,所谓维权实为诈骗。


  于是被告在群中多次对原告发出侮辱性、恐吓性言论,原告在与被告发生口角之后,认为自己的名誉权、人格权受到侵害,在主动添加被告个人微信、打电话要求道歉均无果后,原告遂就双方纠纷起诉至巴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


  法院审理


  微信群内“骂人”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为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小区业主群中因怀疑原告是在利用维权事宜诈骗钱财,故辱骂原告具有诈骗行为,且语言具有侮辱性。且原告加入小区业主微信群多年,在群里倡导业主共同维权,其个人具有一定辨识度,被告在业主群采取上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交通费400元。并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人格侵犯,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业主群或小区布告栏发布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谨言慎行需铭记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互联网时代下,微信群聊、朋友圈互动逐渐成为人们的重要交往方式。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朋友圈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用户在此类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使用不文明语言对原告进行侮辱,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可肆意妄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传播力度大、公共影响较广的网络空间,应当遵守道德规范,依法规范言行举止,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不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编辑:余雪连
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