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微信群聊天、朋友圈互动已成为大众日常社交联络的主要方式。但有人在微信群里口无遮拦,肆意侮辱诽谤他人,殊不知一时“口舌之快”,可能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发诉讼纠纷。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微信群骂人而引发的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均系某公司销售人员。今年3月,3人因在工作中产生分歧,导致矛盾不断激化,张某甲、张某乙在有400余人的销售群内以谐音等方式,公开辱骂刘某,言语低俗粗鲁。刘某认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遂诉至雨城区法院,要求两人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立即与双方联系,了解事情原委及调解意愿。张某甲、张某乙坚持自己辱骂的是另外一人,只是与刘某的名字字音雷同,并非刘某,因此拒绝赔礼道歉。但张某甲、张某乙二人未举证证明群里有另外一人与刘某名字字音雷同。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虽张某甲、张某乙发送的辱骂信息与刘某的姓名存在用字区别,但是通过谐音指向相对特定。承办法官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释法明理,最终两人明白自身理亏,于是同意调解。但刘某认为两人道歉态度不真诚,拒绝调解。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同行,一纸判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开双方心结,反而会进一步加深双方之间的矛盾,因此,承办法官决定采取柔性调解,实质化解双方矛盾纠纷。随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先后进行了4次调解,最终打开双方心结,消除双方怨气。张某甲、张某乙当庭赔礼道歉,并在微信群公开发表赔礼道歉信息,该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内发言同样要遵循公序良俗及法律法规。公民在发布言论时应当实事求是,做到文明用语,不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郭丽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