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与个人发展的交织点上
劳动权益保护始终是备受瞩目的话题
尤其是当劳动者追求职业晋升
如参加公务员考试时
可能会遭遇各种复杂情况
近日,巴州区法院清江法庭
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
在这起案件中
教师李某因考公向任职学校支付违约金后维权
究竟是否能够退还?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巴中某中学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聘请李某担任政治教学工作,合同期限为6年。此外,合同中还规定,若李某提前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相关约定,需向学校支付5万元违约金;若李某擅自违约,必须先行支付违约金,学校才会为其办理解聘手续。
2023年2月21日,李某因参加教师公招考试,向巴中某中学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2024年7月29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返还违约金。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后,巴中某中学对仲裁结果不服,遂提起了诉讼。
来源网络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巴中某中学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判决巴中某中学返还退还李某违约金2万元。宣判后,巴中某学校提出上诉,二审中撤回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劳动纠纷中,违约金条款的设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且严格的限制,目的在于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类似不合理条款的侵害时,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制定劳动合同条款,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